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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勞動仲裁后單位立即注銷,怎么辦?|案例研究
發(fā)布于 2024-10-29 04:36:02 作者: 宛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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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鑒于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提出仲裁申請后已經(jīng)注銷,張某作為該自然人獨資企業(yè)的股東,應(yīng)承擔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拖欠工資等責任。
【案情簡介】
王某入職A公司,從事酸洗生產(chǎn)線操作工,張某系A(chǔ)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022年9月16日,王某主張A公司拖欠其2022年5月及6月的工資8325元,并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
2022年9月22日,A公司注銷,2022年9月30日,仲裁委因A公司已注銷,決定撤銷。
張某不認可拖欠王某工資,并且主張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guān)系,張某抗辯稱A公司將其酸洗生產(chǎn)線外包給張某2個人,張某2也與包括王某在內(nèi)的工人簽訂了《勞務(wù)合同》,張某2僅是借用A公司的名義為工人繳納商業(yè)保險。王某對此并不知情,亦不予認可,并主張張某拖欠其2022年5月及6月工資。
【裁判結(jié)果】
天津市靜海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津靜勞人仲定字[2022]第339號決定書,因用人單位已注銷,決定撤銷;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10610號民事判決原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張某承擔拖欠王某8325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終1100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作出的原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張某承擔拖欠王某8325元的認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妥善處理欠薪等勞動爭議事項,如因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后惡意注銷公司,則其投資人及股東應(yīng)承擔對勞動者的支付責任。
提示勞動者如果如果知曉提起仲裁以后,可盡快取得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通知,此后在訴訟階段盡快將公司投資人作為共同被告,暫時阻止用人單位注銷手續(xù)。
聲明:文章內(nèi)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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