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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酒店51天未營業(yè),承包費如何算?
發(fā)布于 2025-03-18 14:24:04 作者: 斯葦然
注冊公司是創(chuàng)業(yè)者必須面對的任務之一。雖然這個過程可能會有些復雜,但是只要你按照規(guī)定進行操作,你的企業(yè)就可以合法地運營。所以接下來,主頁將帶大家認識并了解酒店承包如何做賬,希望可以跟你目前的困境指引一些方向。
一場疫情打亂了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節(jié)奏,也使得不少企業(yè)面臨經營困境。
那么,如果因為疫情,導致企業(yè)一段時間未能實際經營,期間的承包費該如何認定呢?上海一中院曾審結一起企業(yè)承包經營合同案件,二審改判減免企業(yè)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實際經營期間的一半承包費。
未營業(yè)的51天,承包費用引爭議
中正公司與云朵酒店簽訂《酒店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中正公司將其合法擁有租賃使用權的房屋轉包給云朵酒店承包使用。承包期限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同時,合同約定了承包費、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云朵酒店未曾想到的是,營業(yè)4年后疫情即席卷而來,打破了該酒店原本規(guī)律的運轉經營。2020年2月9日,云朵酒店所在區(qū)發(fā)布了《疫情防控告知書》,要求旅館旅社和招待所原則上一律關停。自此,云朵酒店只能暫停經營。經過51天的漫長等待后,云朵酒店終于在4月1日接到了街道辦的通知,并重新開始營業(yè)。
然而,中正公司在2月9日后再未收到過云朵酒店支付的承包費。催討無果,中正公司向云朵酒店發(fā)送《終止函》,通知其終止《酒店承包經營合同》。6月9日,雙方完成交接手續(xù),云朵酒店退出了涉案場地。而關于承包費用的結算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于是,中正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云朵酒店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8日的承包費177萬余元及相應的違約金等。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云朵酒店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期間相應費用。對于云朵酒店提出免租請求,不予支持,但其因疫情導致未能營業(yè)的51天的延遲履行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可予以免除。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云朵酒店支付中正公司承包費177萬余元及相應違約金等。
受疫情影響
未經營期間的承包費,減半!
云朵酒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云朵酒店稱,雙方合同明確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疫情適用于合同約定的流行病范疇,云朵酒店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未實際經營,該51天期間的承包費應作為不可抗力免責予以扣除,且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云朵酒店未能實際經營確系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及有關部門要求所致,該事件屬于雙方當事人在簽約時無法預見,在履約中無法避免亦難以克服的事項,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云朵酒店要求減免該期間的承包費,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對于減免金額,結合雙方合同性質、履約情況,依照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原則,酌情扣減該期間一半承包費即37萬余元,并據此對一審判決的承包費予以改判。但對于云朵酒店2020年4月1日起重新恢復經營之后的承包費,該酒店應當按約予以支付,其拖欠不付,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公司名均為化名)
法 官 說 法
該案主審法官指出,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因此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主張免責或部分免責。
法官提醒,各類市場主體在疫情發(fā)生后,應及時就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應對方案進行充分溝通協(xié)商,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對由疫情引發(fā)的經營損失予以合理分攤,共同承擔。
人民法院將充分考慮各方當事人利益訴求,從維護社會經濟穩(wěn)定、促進企業(yè)復工復產角度,結合合同性質、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等,依照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原則,妥善處理疫情期間各類糾紛,為市場主體盡快渡過疫情難關提供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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