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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定偷稅是不是過于草率?

發(fā)布于 2025-04-23 22:48:04 作者: 鍾離飛薇

注冊公司是創(chuàng)業(yè)者必須面對的任務之一。雖然這個過程可能會有些復雜,但是只要你按照規(guī)定進行操作,你的企業(yè)就可以合法地運營。所以接下來,主頁將帶大家認識并了解定率的要做賬嗎,希望可以跟你目前的困境指引一些方向。

近日在網(wǎng)上看到了這樣一個案例,引發(fā)了大家對于偷稅定性的熱烈思考。

案例:

納稅人識別號 9********9

納稅人名稱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丁某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稅稽二 罰 〔2024〕 50 號

處罰事由 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你單位將購買的14輛項目運營維護車輛交給****市政公用資產(chǎn)管理運營有限公司無償使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上述行為應視同銷售

因你單位無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且無法取得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經(jīng)計算月租金為30587.14 元。

這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項的內(nèi)容是:(四)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guī)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你單位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每個月應補繳增值稅3518.87元,共計應補繳增值稅59820.79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你單位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每個月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246.32元,共計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4187.44元。

處罰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你單位上述少列收入造成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屬于偷稅。

這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結果 對你單位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處百分之五十罰款32004.20元。

處罰生效期 2024-07-11

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第****稽查局

這個案例我是在網(wǎng)上看到的,我并沒有找到這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原文,所以我不能確定,這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nèi)容是否是真實的。

大家討論主要就是圍繞這個定偷稅是否合理,從而延伸出,稅務機關定偷稅到底要不要證明納稅人存在主觀故意。

第一種觀點:認為定偷稅是合理的,稅務機關不需要證明納稅人存在主觀故意。

這種觀點的主要邏輯是:刑事司法規(guī)范、刑法基本原理,都需要判定逃稅犯罪嫌疑人的主觀過錯,證明標準通常認為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換言之,刑事司法對逃稅罪采取的是過錯原則,需要司法機關采集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過錯方面的證據(jù)。

而無論是作為一般法的行政處罰法,還是作為特別法的稅收征管法,對于偷稅的認定及處罰,都沒有提出對行政相對人主觀過錯方面的認定規(guī)定,更沒有要求行政執(zhí)法機關采集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的證據(jù)。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明確指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基于行政法治的一般理念原則和行政執(zhí)法成本效率等因素考量。

通常,行政處罰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只要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造成法定的損害后果,即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除非行政相對人提供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證據(jù)或具有法定的抗辯事由。正是基于這一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明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該規(guī)范也未規(guī)定偷稅行為的主觀過錯,只是從其界定的行為形式上看,行為人具有“欺騙、隱瞞”的主觀過錯。

綜上所述,要求認定偷稅要證明行政相對人存在不繳、少繳稅的故意,某種程度上忽視了逃稅罪和偷稅違法行為歸責原則的差異,超越了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管法等行政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執(zhí)法取證的要求,可能會加大行政執(zhí)法難度、影響稅收執(zhí)法效率,不利于懲治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定偷稅不合理,稅務機關需要證明納稅人存在主觀故意。

這也是我個人的觀點,我來說一下我的邏輯。

根據(jù)法律,偷稅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中包含了主觀故意的要素,也就是說主觀故意是認定偷稅的必要條件。

具體來說:

1.主觀故意:偷稅行為要求納稅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不繳或少繳稅款,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2.行為方式:偷稅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以及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

3.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偷稅行為有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涉及到的“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行為,都隱含了行為人具有故意的心態(tài)。

4.司法實踐:在司法實踐中,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在認定偷稅行為時,通常會考慮納稅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故意性,包括其行為的隱蔽性、反復性、以及是否采取了特定的手段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

5.例外情況:如果納稅人因疏忽或過失沒有履行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這通常被視為漏稅,而不是偷稅。漏稅通常不涉及主觀故意,因此在法律后果上與偷稅有所不同。

因此,偷稅行為的認定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具體行為,還要考慮其主觀上的故意性。如果缺乏主觀故意,即使存在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偷稅。

就是從正常的邏輯講,如果不考慮主觀故意,單單從行為結果角度來判定,就會出現(xiàn)很多類似的情況,就是納稅人因為自身專業(yè)能力不足導致漏報、錯報、未足額繳納稅款。

就比如上述這個案例,我相信真的就有很多中小企業(yè)的會計,就真的不知道有些情況需要視同銷售。會計的門檻不高的。

這種情況稅務總局是有明確規(guī)定不定性為偷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30號)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對未采取欺騙、隱瞞手段,只是因理解稅收政策不準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法追繳稅款、滯納金,不定性為偷稅”。

同時我查詢了相關的司法案例,北京及其他地區(qū)高院在裁定書中對稅務機關認定偷稅需主觀故意及對此具有舉證責任進行了明確。

不過確實存在各地區(qū)判定不一致的情況,主要是體現(xiàn)在舉證證據(jù)是否充,分存在一些尺度不一。但對于需要稅務機關對主觀故意進行舉證并沒什么爭議。

這一點如果你們不認同,我可以發(fā)你們相關司法案例以及稅局回復案例,在這就不羅列了。

同時新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納稅人如果能證明自己的是不存在主觀故意的,也是可以免于處罰的。

根據(jù)實務經(jīng)驗,納稅人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證據(jù)主要包括以下:

(1)納稅人主要負責人沒有系統(tǒng)學習過財稅知識,而且沒有專職財務人員等;

(2)納稅人有專職財務人員,但財務人員沒有系統(tǒng)學習財稅知識,不具有系統(tǒng)的財稅技能;

(3)納稅人有專職財務人員,但出現(xiàn)實施偷稅行為少繳稅款的期間,不在工作崗位;

(4)納稅人有專職財務人員,而且系統(tǒng)學習過財稅知識,但是,對于稅收法律政策理解不準確;

(5)納稅人主要負責人或專職財務人員,系統(tǒng)學習過財稅知識,但是,出現(xiàn)計算錯誤等失誤(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6)納稅人的主要負責人或專職財務人員,系統(tǒng)學習過財稅知識,但是,成本費用憑證等資料沒有明顯不合規(guī)之處審查不嚴格等。

同時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理解稅收政策不準確”,來免于被定性為偷稅。因為這種情況真的很多,就很多很資深很專業(yè)的會計都未必知道所有需要交稅的情形。

稅務總局基于:因理解稅收政策不準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未繳、少繳稅款,不定性為偷稅,的案例不在少數(sh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30號)也規(guī)定:在查處稅收違法案件過程中,稅務機關要盡責擔當,勇于作為,不得怠于取證、消極定性和不當處理。

稅務稽查部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檢查手段,綜合運用各種檢查方法,及時完整地收集、固定證據(jù)材料。稅務稽查部門對稅收違法行為認定承擔舉證責任,在檢查期間及聽證程序中應當告知被查對象享有陳述申辯權及提供對其有利證據(jù)的權利。

根據(jù)實務經(jīng)驗:稅務機關的證據(jù)來源主要是兩個,一個是納稅人本人陳述,第二個就是稅務機關的實際檢查。

有很多案例都是納稅人自己的陳述就足以認定為主觀故意,比如納稅人本人陳述通過不入賬進而不交稅、通過個人銀行賬戶接受貨款不開具發(fā)票進而不交稅款等,這些都能夠證明納稅人主觀故意,都會被認定為偷稅。

稅務機關通過檢查,發(fā)現(xiàn)納稅人做兩套賬、長期私卡收款、調(diào)整賬目少繳稅,長期掛賬不確認收入不繳稅,成本費用憑證明顯不合規(guī)審查嚴重不到位,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這些證據(jù)比較充分證明納稅人具有主觀故意。

但是,很多時候,收集不到證據(jù)或者收集證據(jù)不充分或者收集證據(jù)難度太大,稅務機關經(jīng)常憑借推定方式來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

比如:稅務稽查局檢查發(fā)現(xiàn):甲公司主要生產(chǎn)銷售電腦,在年底將自己生產(chǎn)的電腦分給了公司的股東,未做帳,未納稅申報,未繳稅。認為甲公司將自產(chǎn)電腦分給公司股東不視同銷售不列收入,導致未繳稅款,既有偷稅行為,又有未繳稅款的結果,再有,在主觀故意方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甲公司就應知道的法律規(guī)定,家公司在明知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將自產(chǎn)電腦分配給股東沒有視同銷售不確認收入進而少繳稅款,主觀上就存在故意。可見,稅務機關認定甲公司偷稅故意依靠推定。

也就是這種推定方式作為證據(jù)證明納稅人存在主觀故意,在司法案例上是有不同的判定的。有的法院支持稅務機關這種推定證據(jù),有的法院則認為證據(jù)不足。

我認為稅務機關依法應當對納稅人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故意進行調(diào)查、認定,并承擔舉證責任,依靠推定方式來認定納稅人具有主觀故意,顯然證據(jù)不充分、不確鑿,達不到證據(jù)充分、確鑿的證明標準,屬于舉證不能,其要證明納稅人具有主觀故意的證明目的無法實現(xiàn)。

最后希望大家依法納稅,不要進行那些違法的稅收籌劃,增強自己財務稅務的相關專業(yè)知識。,

部分觀點來源:鄧森、明稅、K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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